兰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自进站报到之日起工作满两年即为出站时间。“博士后”在出站前两个月应到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领取有关出站表格,着手作出站的准备工作,并于正式出站的一个月前按要求提交出站材料;接到出站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2.因工作需要延期的“博士后”,应于正常出站时间的前三个月提交书面报告,经合作专家和流动站所在院(系)同意后,报请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3.“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工作的评审:由合作专家(或指导小组)与主管院(系)领导协商聘请3-5名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在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报告后,对“博士后”的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包括是否完成预期的研究计划、所完成项目的重要性和创新性等)。
4.“博士后”出站前应提交以下材料(除特别注明外,一式四份,须含原件):
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③ 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可直接具函;按协议就业者不必具函;有协议但不按协议就业者,须由原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④《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三份,须按《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的要求填写)
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项目总结报告》(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资助者提交)
⑥博士后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或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需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名称;不需迁户口的,不必提供)
5.“博士后”的出站材料由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经全国博管办审批后,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以下手续:
①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原件归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②通知“博士后”办理离校手续
③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户口介绍信》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面交“博士后”(“博士后”或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博士后”需回原单位或与用人单位订有协议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此项不办理)
6.“博士后”在办理全部离校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以下事项:
①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工作单位报到
②先凭《户口介绍信》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工作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手续,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回户口迁入地办理落户
③办理“博士后”人事档案(若已转至我校)和工资转移等手续
④填写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发给的《博士后证书》和《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送全国博管办编号盖章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