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博管办[20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加强博士后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国际化水平,更好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人社部函[2012]310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研究制定了《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加大博士后培养力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设立引进项目、派出项目和学术交流项目。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及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评审、下发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评估实施情况;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协助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博士后设站单位负责资助人员的推荐遴选、签订协议、日常管理、经费转拨及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二章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
第四条 引进项目目标
资助一批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项目实施初期,在“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在“211”高校等逐步展开。
第五条 引进项目人员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近三年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
3.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非英语国家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5.此前未获得过此项资助。
第六条 引进项目人员遴选程序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下发资助计划,有关单位根据资助计划,按照基本条件自主选拔产生资助人选,每年年底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
第七条 引进项目人员管理
1.引进人员由引进单位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执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
2.交流时间为两年。引进人员应保证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20个月。
3.引进人员延长研究时间,须由引进单位审核同意。
4.引进单位须与引进人员签订协议,对研究内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5.引进单位承担引进人员的日常管理、国家资助经费转拨、违约处理等工作。
6.引进单位应参照《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协助外籍(境外)引进人员办理在华期间的保险。
第八条 引进项目资助经费
1.引进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位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包括在华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及一次来华往返国际旅费等。引进单位应按月拨付引进人员资助经费。
2.引进人员博士后研究工作延长期间的费用参照上款标准,由引进单位承担。
3.引进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费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第九条 引进项目人员违约处理
1.引进人员如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或严重违反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按退站处理。
2.引进人员退站,须返还资助经费剩余部分,并按照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交纳违约金。
第三章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
第十条 派出项目目标
资助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含拟进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到国外(境外)优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派出项目申报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学术成绩,表现出较强的科研潜力。
3.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接收国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4.自主联系国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并获得正式邀请。国外(境外)拟接收单位一般应为世界排名前100 名的高校、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国外(境外)机构正式邀请信应使用邀请机构专用信纸打印,由外方合作导师或邀请机构签发,并明确如下内容:基本信息,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及国内单位等;科研工作起止时间;科研工作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同意支付第二年资助经费;外方合作导师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5.专业领域。优先考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领域及符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要求的重点项目。
6.此前未获得过此项资助。
第十二条 派出项目人员遴选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通过所在设站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站联合招收人员通过所在工作站进行申报。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须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3.单位推荐。派出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初审申报人员资格及申请材料、填报推荐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除外)的设站单位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的设站单位报送福建省公务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汇总后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文职干部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汇总、审核相关设站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直接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4.择优资助。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6月份左右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三条 派出项目人员管理
1.派出人员由派出单位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交流期限为两年。
3.派出人员须在资助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赴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派出单位须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对研究内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5. 派出单位承担派出人员的国家资助经费转拨、保证金的收缴与返还、违约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6.派出单位负责在派出人员赴外前及结束研究工作时为其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保管在外研究期间的户口和人事档案。
7.派出单位应对派出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要求派出人员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在外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8.派出单位负责协助派出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对派出人员在外开展博士后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并督促其按期回国。派出人员未按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以上,按退站处理,并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
9.派出人员可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资助证明》(附件1)办理相关赴外手续。
10.派出人员应及时向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所在地所属使领馆报到。在国外(境外)期间应与所属使领馆和派出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派出人员结束在外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所属使领馆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1.派出人员如因项目需要延长研究时间,须持国外(境外)合作导师同意延长研究时间的证明,报派出单位同意,并由派出单位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分级管理省市备案。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期期间经费自行解决。
12.派出人员如需变更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应及时通知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国外(境外)接收机构的行为,视为违约。
13.派出人员在外研究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国内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14.派出人员结束研究工作须填写《“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结题表》(附件2),由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合作导师出具书面评价意见,并于办理出站手续时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分级管理省市备案。派出人员期满回国后,派出单位应组织派出人员进行在国外(境外)的科研情况报告会。
15.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两年累计应不少于20个月。
派出人员如因病不能继续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回国治疗,应征得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合作导师的同意,与其协商康复后是否继续未完成的科研工作。派出单位凭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合作导师的书面同意意见和国内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根据治疗时间适当延长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回国治疗期间按病假待遇发放资助经费。在国内累计治疗时间达到六个月以上者,如仍不能继续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按退站处理,并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
16.派出人员严重违反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按退站处理,并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派出项目资助经费
1.国家资助派出人员第一年每人3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在外期间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在外的医疗保险、往返国际旅费等。派出单位分期向获资助人员转拨。第二年的资助经费由国外(境外)接收机构或合作导师承担,第二年及延长期的资助标准参照第一年的标准商定。
2.派出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费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派出项目人员违约处理
1.派出人员实行“协议派出,违约追偿”的管理办法。
2.派出人员赴外前须与派出单位签订协议,并向派出单位交纳保证金。
3.派出人员退站,须返还资助经费剩余部分,并按照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交纳违约金。
第四章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项目目标
资助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学术交流项目人员的申报条件
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经推荐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
2.具有良好的英语(或参加学术交流会议所需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3.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需为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召集方为专业的行业协会,或者由国际著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
4.已经向拟参加的国际会议投稿、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以其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本人为第二作者),并已经收到会议的正式书面录用通知将在会议上宣读论文。
5.在从事本站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未获得过此项资助。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项目遴选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两次,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印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2.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合作导师同意,通过所在设站单位进行申报。推荐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初审申报人员资格及申请材料、填报推荐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6月底前分批报送至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3.择优资助。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7月底前择优确定资助人选,下发批复通知。
第十九条 学术交流项目人员管理
学术交流项目获资助人员赴国外(境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照推荐单位相关情况管理。
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经费
1.每个学术交流活动资助3万元,含交通费、食宿费、会议费等。
2.推荐单位根据获资助人员提供的国际旅费和在外实际发生的与学术交流活动有关费用的票据,为其办理报销手续。如资助经费有节余,可作为获资助人员其他学术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如获资助人员因故未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须由推荐单位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资助经费可由推荐单位用于支付下期获得此项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资助的人员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等,须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