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经2007年12月17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兰州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2〕74号)第三条“人事代理对象”第二款修订为“学校同意选用的硕士、中职以下的人员”。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