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已颁布实施,为更好地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学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给予处分。
二、对属《兰州大学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实施细则》(校党委发〔2013〕5号)受理范围的学校工作人员,按照《兰州大学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实施细则》相关程序办理;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层单位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收集、查证被调查工作人员的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拟给予处分意见。
(二)中层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信。
(三)中层单位将调查报告和拟给予处分意见报送人事处。
(四)学校研究对违法违纪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学校印发处分决定。
三、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学校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兰州大学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学校负责人决定。
四、学校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须在收到处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兰州大学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校人字[1997]69号)即行废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