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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长江学者”管理办法

【来源:www.38-365365.com | 发布日期:2014-01-22 】     【选择字号:
校人〔2013〕10号附件
 
 
兰州大学“长江学者”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长江学者”的聘任工作,为“长江学者”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工作效益,根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申报条件
1.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我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协议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二)“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申报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聘期内每年在我校工作2个月以上。应在签订聘任协议后一年内到岗工作。
(三)人选其他条件应符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已获国家“千人计划”支持的不在本计划支持之列,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除外。
二、相关待遇
(一)“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聘期内待遇
1.受聘为兰州大学二级教授,享受二级教授工资及校内业绩津贴。
2.享受教育部提供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奖金20万元(不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3.从校外引进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15万元的安家费和35万元的住房补贴。
4.学校为自然科学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提供200万元以内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经费,其中购买设备及图书资料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60%;为人文社会科学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提供80万元以内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经费,其中购买设备及图书资料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40%。学校先提供50%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经费,其余50%经费在其申请到科研项目后在限额内按照1:1配套支持。
(二)“长江学者”讲座教授聘期内待遇
1.享受教育部提供的“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奖金每月3万元,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2.聘期内,享受学校提供的有偿周转公寓。
3.学校为自然科学类“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提供30万元以内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经费,为人文社会科学类“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提供10万元以内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经费。其中购买设备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40%。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经费分三年拨付,年度之间的比例为6:3:1。
三、考核管理
1. 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协议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协议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对于聘期内不能正常履行协议者,学校将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报教育部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聘期结束后,由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3.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学校停发其奖金。
4. 长江学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终止或解除聘用协议,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并报教育部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人才办)。原《兰州大学聘任“长江学者”相关待遇实施办法》(校人字〔201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