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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萃英人才建设计划”校人字〔2011〕11号

【来源:www.38-365365.com | 发布日期:2014-01-22 】     【选择字号:
兰州大学“萃英人才建设计划”
(2011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适应新形势下人才队伍发展的新要求,学校对“萃英人才建设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一、建设目标
着眼于学校的长远发展,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师资队伍为重点,抓住有利机遇,尽快在我校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完善适合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机制,形成培养造就大师级学者的氛围,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设原则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人为本,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人才资源,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为核心,进一步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
三、计划体系
第一层次:着眼于吸引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千人计划”),集中精力培养、造就院士;引进与遴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及相当层次人员。围绕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第二层次:着眼于引进与培养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引进一批“青年千人计划”人选,遴选、支持一批新世纪优秀人才,形成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
第三层次:着眼于选留与培养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重点吸引海内外具有博士学位、发展势头良好的学术骨干。
四、相关办法
相关办法以修订后的附件内容为准。今后还应根据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情况,适时地对有关文件进行修订补充。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人才办)负责解释。原《兰州大学“萃英人才建设计划” (修订)》(校人字[2009]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法(修订)
2.兰州大学萃英学者发展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3.兰州大学获得博士学位青年教师资助办法(修订)
4.兰州大学聘请知名专家学者短期来校讲学资助办法(修订)
5.兰州大学教师学术进修促进与管理办法(修订)
6.兰州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
7.兰州大学学校领导直接联系专家制度
8.兰州大学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9.兰州大学实施“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暂行办法
 
附件1: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根据学校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类型
(一)高层次领军人物
国内应为院士以及相当层次人员;国外人员应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国际知名企业担任正教授或相当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学科带头人
基本条件如下:
1.能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年以上国际合作交流的经历。国外应为有一定学术成就的助理教授以上或相当层次人员,国内应是有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层次人员。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胜任主干课或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
4.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能够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三)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基本条件如下:
1.学术带头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学术骨干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医学类、人文社科类人选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
4.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5.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具有在本学科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二、引进人才待遇
(一)安家费与住房补贴
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费和住房补贴,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具体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副教授
四级教授
三级教授
二级教授
安 家 费
3
5
5
15
住房补贴
12
25
30
35
合    计
15
30
35
50
对于全职引进的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学科领军人物,为每人提供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住房或不低于100万元住房补贴,另提供安家费不低于20万元。具体面议。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和专家意见,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基本的参考标准如下(对于引进的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学科领军人物,不以此为限):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参考标准(单位:万元):
 
副教授
四级教授
三级教授
二级教授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
配套费
理工类
人文类
理工类
人文类
理工类
人文类
理工类
人文类
2~6
1~3
6~20
2~5
15~50
3~10
30~100
5~15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一般分三年拨付,年度之间的比例原则上为6:3:1,其中购买设备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50%;经费的使用按年度结算,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理工类低于(含)2万元、人文类低于1万元(含)的可一次性拨付,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三)引进的“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其待遇标准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工作程序
(一)学校人才办和各学院积极开辟宣传窗口,在校院两级建立起遍及全球的高层次人才招聘网络;加大宣传力度,让国内外充分了解我校的招聘岗位及相关待遇。
(二)应聘者填写《兰州大学拟引进人员情况登记表》,同时向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及党政领导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教学科研能力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引进人员类型、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和希望提供条件等事项的初步意见报学校审核。
(四)“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引进人员的有关具体问题、落实相关待遇;对特别急需的人才,亦可直接受理、决定有关待遇及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
(五)人事处(人才办)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报到手续,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和学院积极协助办理其他手续。
(六)各单位要为引进人才积极提供工作条件,经常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创造有利于他们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管理与考核
(一)引进人才的聘任与考核
1.同意引进的人员需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我校,全时在岗工作,服务期为五年。
2.引进人员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和履职合同书,实行聘约管理。聘期未满调离或未履行相应职责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3.引进人才岗位聘期一般为五年,分段进行考核。聘任满三年后,引进人员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由学院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五年聘期结束后进行聘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各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二)跟踪管理
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对引进人才实施定期跟踪管理及评价;建立引进人才跟踪档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总结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人才引进工作列为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决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人才办负责日常事务。
(二)各学院也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各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规划;积极做好宣传与招聘,收集各类人才信息;对有意向的拟引进人员提出意见,报学校人才办;协助学校完成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附件2:
兰州大学萃英学者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萃英学者,包括兰州大学“萃英特聘教授”和“萃英讲席教授”。为做好萃英学者聘任工作,规范有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一)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只在学校有博士点的学院或研究所中设置,主要是为博士点补充学科带头人,每个博士点原则上设1个岗位。重点科研基地以及国家重点学科可增设1个岗位。没有博士点的学院,可考虑在其强势学科设置岗位,引进1名特聘教授作为学科带头人,以促进该学科发展。
讲席教授岗位一般设置在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上,主要是为做好国内外高水平智力引进工作。
(二)符合设置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岗位条件的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由有关学院向学校提出设岗和拟聘人员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相关材料。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讲席教授的学科并按有关程序聘任特聘教授或讲席教授。
二、岗位职责
(一)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进行探索,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2.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原创性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或标志性成果。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
4.讲授本学科基础课和主干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讲席教授岗位职责
为学院(研究所)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为学院(研究所)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学科前沿领域的讲座或做重要学术报告;招收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参与或协助组建本学科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创新团队,促进本学科在国际学术前沿领域探索。
三、招聘条件
(一)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能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学科可放宽至50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国际合作交流的经历。国外应为有一定学术成就的助理教授以上或相当层次人员,国内应是有公认学术成就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层次人员。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胜任主干课或核心课程教学,能够承担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教学任务。
4.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能够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5.在聘期内应保证全时在岗工作。
(二)讲席教授招聘条件
讲席教授应为国内知名学者,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全国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以及相当层次人员;国外一般应为大学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当层次人员。
四、聘任程序
(一)特聘教授聘任程序
1.通过一定形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有关学院和学科点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2.应聘人员向招聘学科所在的学院提出应聘申请,并提供个人的相关材料及全时在岗工作的书面承诺书。
3.学院和学科点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
4.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包括同行专家评议),最后提出拟聘任人选并进行公示。
5.受聘者与学校和学院共同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特聘教授的聘期及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获准受聘的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应将本人人事关系调入学校。从校外引进的特聘教授在聘任期间,不占所在单位教授岗位。
(二)讲席教授聘任程序
1.由学院推荐并提出聘任申请,经本人签名后上报学校,同时提供应聘者的相关材料。
2.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聘用人选,同时发文并由学校统一制作聘书。
3.受聘的萃英讲席教授由校长颁发聘书。
五、聘期及待遇
(一)特聘教授聘期及待遇
1.特聘教授聘期为3~5年。
2.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第一年享受8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津贴,以后年度津贴按《兰州大学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其它待遇。学校为每位引进的特聘教授配备一定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支持特聘教授开展工作并组建团队。所在学院、研究所要为特聘教授及其团队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二)讲席教授聘期及待遇
讲席教授的聘期由双方协商,一般为1~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由聘人单位提出,报学校批准。聘任期满未提出续聘的,自然解聘。
1.学校为实质性兼任所长、负责学科建设的讲席教授提供部分岗位津贴。其中对于在各学院实质性兼任所长、负责学科建设的两院院士,学校给予每年2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配套津贴;对于在各学院实质性兼任负有学科建设任务的基层研究所所长的其他讲席教授,学校给予每年1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配套津贴;学校提供的岗位津贴额度在上述限额内按照学院提供的岗位津贴额度以1:1配套的方式下达。
2.讲席教授来校进行前沿学术讲座的,每讲补助1000~2000元人民币,并报销国内差旅费和提供校内住宿。
六、考核管理
(一)特聘教授考核管理
1.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院对上岗工作的特聘教授实行聘期考核和动态管理,特聘教授每年须填写《兰州大学特聘教授年度工作报告》,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
2.聘任中期要对受聘者履职情况和设岗学科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人员可中途解聘。
3.聘任期满须填写《兰州大学特聘教授聘期总结报告》,学校和学院按照聘任合同中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对其进行考核。
4.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触犯法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津贴。
(二)讲席教授考核管理
学院应积极主动为讲席教授的工作提供条件,发挥好讲席教授的作用。学校每年对聘人单位发挥讲席教授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酬金和续聘的依据。学院应每年填写一份报告单,评述一年来讲席教授的工作情况。
七、对于取得突出成绩的萃英特聘教授和萃英讲席教授,学校将授予“兰州大学荣誉萃英学者”称号。
 
附件3:
兰州大学获得博士学位青年教师资助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现对获得博士学位青年教师资助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担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资助额度:对来校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1万元,理科2万元。对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提供科研启动费1万元。
(三)资助方式:通过申请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获得资助。
二、住房补贴及安家费项目
(一)享受住房补贴及安家费的人员必须是年龄45周岁以下,担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对2004年1月1日以后、2006年4月30日以前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和2004年1月1日以后、2006年4月30日以前学校同意来校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学校提供安家费1万元,住房补贴8万元。
(三)对2006年5月1日以后、2011年1月19日以前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和2006年5月1日以后、2011年1月19日以前学校同意来校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学校提供安家费3万元,住房补贴10万元。
(四)对2011年1月20日以后学校同意来校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学校不再提供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五)对2011年1月20日以后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不再提供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六)以上申请住房补贴及安家费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校内福利分房,若租住有校内住房,须退回学校。
三、上述人员获得学校资助后须全职在校工作5年。
四、从事实验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申请科研启动费、住房补贴及安家费条件与教学科研人员相同。
 
附件4:
兰州大学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资助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学校特设专项经费,对各学院邀请的在本学科领域内有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举办讲座或做重要学术报告给予适当的资助。为规范有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各学院在认真研究本单位学科发展与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从国内外聘请有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为本科生和研究生举办讲座或做重要学术报告。
(二)范围:
第一类: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全国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及相当层次人员。
第二类: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影响,取得公认重要成就的知名专家或教育部“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的知名教授,或学科排名在国内前三名的学科带头人等。
二、聘请程序
(一)基层教学、科研单位依据聘请原则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聘请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详细情况、学术专长及将要承担的工作等书面材料。
(二)聘请单位填写《兰州大学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聘请单位将聘请人员材料报送人事处,由学校组织专家评议,确定当年聘请计划。
三、资助标准
学校按照工作时段(一个工作时段为半天或者4个学时)补助酬金,第一类人员每一时段1000元人民币,第二类人员600~800元人民币。举办三场以上讲座或报告(其中榆中校区至少一场)的专家,可以申请资助国内差旅费和校内住宿费,资助方式为:学校按照学院资助额度以1:1配套方式提供资助
四、其它事宜
(一)聘请单位要将拟聘请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在校园网和公告栏进行公布。讲学结束后,还要及时写出具体详实的总结材料(含授课内容、对象及人数,授课时间以及对该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教师学生听课后的收获等的图文总结),报人事处备案。
(二)对没有按计划完成讲学内容或实际讲学内容与计划不符的,学校在审核后按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资助。
(三)学校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年终予以通报。
  
附件5:
                                                            兰州大学教师学术进修促进与管理办法
(2011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及学校“萃英人才建设计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一)遵循人才成长、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规律,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重点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优秀群体,努力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创新能力,培养一批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为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提供支持和保证。
(二)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倡导教师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三)定期参加学术进修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学术进修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面向国内外、在职为主、注重实践、多种形式并举、分期分批选派的原则。
(四)通过各种形式的学术进修,应使我校每一名教师都具有在国内名校学习或在国外研修的经历,具备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二、实施计划
学校每年组织新留校教师进行上岗前培训,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增强教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定期选派青年教师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训。
(一)通过国家留学基金、教育部专项项目、甘肃省“西部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以及我校与国(境)外校际交流等项目,按计划选派教师到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学习、从事博士后工作或开展合作研究。
(二)鼓励尚未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985”高校或学科排名全国前五名)和科研机构的相关学科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三)鼓励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著名大学(学科排名前三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通过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中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尤其是在本校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的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重要研究机构进修培训。
(五)选派部分教师到国内“985”高校或学科排名全国前五名的高校,或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优势明显的科研机构进行新专业、新课程以及相关实验设备、仪器操作等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支持教师参加学术进修活动。
三、有关待遇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学术进修的教师,在培训期间享受校内工资待遇(津贴按照《兰州大学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方案》执行)。
(二)在国(境)外学术进修且延期回国的教师,自延期之日起停发工资,待其回校后重新启发。
(三)在职做博士后研究且将工资关系转至做博士后研究单位的教师,停发校内工资,待其回校后重新启发。
(四)各学院要根据教师参加学术进修的实际情况,安排好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
(五)教师在参加学术进修期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其职务聘任与在校人员同等对待。
四、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应提前一年提出本单位教师学术进修的计划,包括参加进修的人数、形式、拟进修的单位、课程或专业方向等,报学校主管部门。
(二)学校根据总体情况确定各单位教师进修计划,并督促落实。
五、管理考核
(一)列入学校进修计划的教师,要积极对外进行联系,持对方接受进修的通知到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师学术进修3个月以上者,应写出总结报告,由学院负责考核。其考核结果和总结报告,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奖惩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参加培训的教师应按进修计划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学校不变更其培训计划。
 
 
附件6:
兰州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的国际交流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2005年1月,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了《合作开展“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协议书》。为结合我校实际落实协议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每年年底报送下一年度公派出国留学计划,学校经审核后公布“兰州大学××年拟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名单”。列入此名单的人员可直接填写申请材料。项目详情及申请材料可在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中查询和下载,具体申报时间以留学基金委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人员,并报送留学基金委。
(三)留学基金委对学校提交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后最终确定录取人员,下发录取通知。
二、派出管理
(一)被录取为该项目的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兰州大学与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协议书》。
(二)录取人员派出前填写《兰州大学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情况登记表》,报人事处备案。
(三)在外留学人员必须每半年向学校和其所在学院汇报其在外学习、研修情况;如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或其他突发情况,也要及时与学校或所在学院联系。
三、回校报到
留学人员回校后须在一个月内持《兰州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回校报到登记表》和护照到人事处报到。
留学人员回校后,要在研究所和学院举办讲座或报告会,并将讲座和报告会的情况报送人事处备案。
四、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每年选拔一次,可与每年3月的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简称面上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简称西部项目)同时申请;若申报人员未被面上项目和西部项目录取,学校自动将其纳入该项目,同时鼓励校内青年骨干教师直接申请该项目。
五、学校对该项目的留学人员采取两种资助方式:学校与留学基金委1∶1配套资助方式和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方式。
该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1∶1配套资助方式派出的人员保证金标准壹万元;由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方式派出的人员保证金标准贰万元,按期回校报到后退还保证金;若违约逾期未归,保证金充当违约金。
 
附件7:
兰州大学校领导直接联系专家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为具有代表性的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学校工作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的范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学科领军人物;对学科建设有重要贡献、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有一定代表性的中青年专家。
二、联系的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通报我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精神和我校发展情况;
(二)听取对我校重大决策及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专家针对我校当前及今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发挥他们在领导决策中的智囊和参谋作用;
(三)了解我校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听取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掌握联系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五)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专家为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做出更大贡献。
三、联系的主要方式
采取登门看望、举行座谈会、假日联谊、信函或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联系,至少每半年亲自与联系专家联系一次。
 
附件8:
兰州大学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为有关人员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根据《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
(一)人才建设专项经费指用于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类经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按项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人才建设专项经费按来源分为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财政拨款按教育部批复执行,学校自筹资金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执行。
(二)人事处、人才办负责经费的审批、立项和分配;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为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资金划拨的审签;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经费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资助范围与额度:参见学校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资助类型及管理方式
(一)安家费与住房补贴
安家费与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依据购房相关凭证一次性支付。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一般分三年拨付,年度之间的比例原则上为6:3:1,其中购买设备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50%;经费的使用按所在年度结算,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理工类低于(含)2万元、人文类低于1万元(含)的可一次性拨付,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三)业务费
根据人才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业务费,主要用于人才工作开展业务的支出。
四、经费开支范围
(一)安家费:可直接用于家用设备和电器的购置,住宅房屋的装修及维护,也可用于家属及其子女异地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项开支。
(二)住房补贴:用于本人购房开支。
(三)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图书资料购置及出版补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验室维修费等公用经费。
(四)业务费:主要用于支付人才建设中所发生的广告宣传、招聘会议、差旅、住宿、日常办公等费用。
(五)人才建设专项经费不能提取劳务酬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个人日常生活消费、投资性支出等。
(六)凡由人才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教学与科研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五、经费开支程序
(一)安家费与住房补贴:根据“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的决定,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后勤处主管领导核签后,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时,使用人提出购房申请,经人事处(人才办)领导审签后,凭购房合同与发票在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根据“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的决定,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科技(社科)处主管领导核签后,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才办)审签,凭发票与设备购置合同等辅助材料在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三)业务费: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紧急、大额项目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六、监督与检查
(一)学校“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负责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分配、执行和管理的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人事处与人才办管好用好专项经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为财政拨款的必须在当年执行完毕。
(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及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挪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收回或冻结该项目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人才办)、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9:
兰州大学实施“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拓展优秀师资来源渠道,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和学位水平,优化教师的学缘结构,提高教师的对外交流能力,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学校决定继续实施“兰州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内容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规划,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研究生和本科生,由我校与发达国家(地区)著名高校通过校际交流关系联合培养,攻读博士学位,学成后回校工作。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勤奋学习,热爱教学科研工作,并已经表现出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外语能力好,考取了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标准的外语成绩或达到相应水平。
(四)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1年以上全额资助留学资格的,优先推荐。
三、选派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二)学院推荐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计划,逐年推荐“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候选人。
学院推荐人选时应根据择优、竞争的原则,全面考察学生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表现等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执行联合培养项目的国外导师及校内导师,对人选进行考评。
(三)学校综合评审
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四)确定人选
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校领导审批,确定“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正式人选。
(五)签订协议
确定的人选与学校签订协议(协议格式附后)。
(六)联合培养
培养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四、待遇及管理
(一)确认后的人选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即成为我校师资,开始计算工龄,比照校内同类人员享受协议工资和社会保险。
(二)境外学习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往返国际旅费和住宿费等可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采取不同方式解决:(1)对方高校资助学费、生活费,其余费用我校自筹;(2)全部由学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校鼓励博士生导师积极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积极与境外著名高校建立联合培养关系,尽可能利用境外经费培养我校师资生。
(三)培养期间,由所在学院及其导师负责日常的管理和沟通。学院应积极主动关心其学习和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派出人员须定期与所在学院联系,对学习情况进行汇报,有条件的可返回学院做汇报和交流。研究生院应加强培养期间的管理,逐步提高联合培养的水平。
(四)师资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后,须履行协议回校工作。学校和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其具体工作岗位。回学校服务的期限应不少于5年。
(五)联合培养的师资博士生本人应珍惜学校提供的深造机会,培养期间应努力学习,保证按时完成学业,并履行协议回校工作。不履行协议者,本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学校有权按协议追讨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